宠物行业的维权之路
2012-01-17 08:58:58 来源:一度宠物
目前,假冒宠物用品的形式五花八门,比如: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等。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侵权,都会对被侵犯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造成损失,同时也扰乱经营环境。下面,我们来看看宠物行业内几个侵权的案例,从而真实重现宠物企业的维权之路。

【珍宝产品】
案例一:珍宝
自今年五月份以来,珍宝的维权事件一直在行业内炒得沸沸扬扬,甚至已经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整件事情的起因是上海某款宠物食品与珍宝产品的包装极其类似,有仿冒侵权之嫌。
珍宝产品包装装潢被人仿冒有利益原因,珍宝商标早在2001年就在产品包装上使用,2003年获准登记为注册商标;2005年形成了自己独特风格的包装,2006年珍宝包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现如今,珍宝独特的包装风格,已被广大消费者将珍宝品牌和上乘质量的宠物食品联系在一起,使消费者认为购买属于珍宝风格包装的产品就是在购买上乘质量的宠物食品,因此,珍宝产品颇受消费者的好评,连年被评为全国十大宠物食品品牌之列。正因此,珍宝品牌的包装装潢被他人仿冒,有仿冒者追求的利益原因。珍宝产品生产厂家天津金康宝动物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消费者误购的市场反馈信息后,立即组织专人到上海对该产品展开了深入的调查。事件很快便水落石出,原来该产品的生产商就是原珍宝上海代理商,但在2010年下半年已停止了与珍宝的合作并着手成立自己的工厂。据了解,该代理商代理珍宝产品已有五六年,并已掌握了珍宝在上海地区的销售渠道,他有意设计出与珍宝相似的包装,并且通过珍宝的销售渠道出售,配货时也经常是打着“珍宝”的旗号,鱼目混珠,已引起了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导致珍宝产品在上海的销售量直线下降,紧缩到原有的一半,这不仅给珍宝带来了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而且严重侵犯了使用“珍宝”系列产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为了维护消费者及自身的利益,珍宝必须要采取行动。但同时本着和谐相处、支持新产品发展的原则,刚开始珍宝并没有将此事告上法庭,而是希望私下调解此事,便委托律师写了法律信,希望对方能够停止生产、销售及收回该产品。由于铁证如山,该产品负责人假意准备与珍宝签署和解协议,并答应修改产品包装设计。但事情并没就此结束,很快,金康宝公司发现对方出尔反尔,不但没有修改包装反而更加猖獗!无奈之下,珍宝只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金康宝公司表示,一定要将自身的合法权利捍卫到底!

【森巴产品】
案例二:森巴
五月初,森巴大陆区销售总部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电话,消费者称在网上选购的益酶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对其真假存在疑问。秉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森巴公司负责人辛茂辉组织专人对此产品进行深入调查,还将投诉产品发往森巴技术部进行鉴定。很快就鉴定结果证明这款益酶健为假冒伪劣产品,并非森巴生产。森巴对此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发现除了益酶健外,还有白蛋白精片、几丁80、皮癣王2P、活肠舒、晶之亮、健骨健等产品也被伪造了,包装造假水平特别高,一般消费者几乎无法辨认。即便如此这仅是外包装上的复制,产品的质量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

【森巴产品】
5月23号,经消费者举报,森巴找到了造假的“窝点”——广东佛山南海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路H126号。森巴快速成立打假维权专案小组随即赶赴造假地,联手南海市工商、公安、消协、质检等六部门对造假“窝点”进行查封。
事后得知,造假的主谋张某是森巴的原销售商之一,由于业绩不佳,森巴已撤掉其销售权,出于报复,该销售商大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扰乱森巴产品的价格体系,并从中赚取较大份额的利润。公安部门的审讯下,张某交代,还有近2000件伪劣假冒商品流入互联网市场(其中主要地包括上海、河南、广东、山东等全国大中城市进行网络销售),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对“森巴”品牌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害到森巴公司合法权益。25日,森巴依法向广东佛山南海市南海区地方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要求其对造假行为进行赔偿。

【森巴产品】
流入互联网市场的高仿产品一般消费者很难辨认,为了保证各方的利益,森巴开展网络打假工作。同时,鉴于网络上高仿品价格差异大和产品内质差异大的原因,在不会对品牌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森巴真诚地与每一位销售森巴产品的站长及店主沟通。截稿为止,网络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正所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经历此次侵权事件后,森巴迅速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小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防伪措施,比如防伪标签、产品内外盒的明暗码。

【千羽产品】
案例三:千羽
六月中旬,千羽陆续在成都、北京、广东等地方发现,市面上出现了千羽“疯狂游乐盘”猫玩具的假冒伪劣产品。千羽的负责人石赵告诉记者,这一批伪劣假冒产品质量较差,所使用的材料较薄,而且上面的“老鼠”玩具也带有异味,与真品相比存在巨大的质量差距。但由于比较廉价,假冒产品已在市场流通,这必然会带来质量隐患。
据了解,这一批假冒产品除了在包装、产品外形等方面进行抄袭外,连该产品的条码也抄袭了千羽的,严重侵犯了千羽产品的专利权。公司迅速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过多方的调查,得知这批造假产品出自河北省文安县某宠物玩具制品厂。工商执法人员很快就赶往现场,可是这仅是一个供货点而不是工厂,执法人员只好将假冒产品进行销毁,并勒令其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
经过几次大力的整顿后,假冒产品有所收敛,然而,近日,公司得到消息,该款假冒产品再次“浮头”。石赵表示,千羽将继续与这些不法商人斗争下去,绝不姑息违法分子,一定会尽全力打击造假行为!同时,石赵也对这些侵权行为表示无奈,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假冒伪劣产品猖獗,而宠物行业仍处在初级阶段,人们对宠物用品的消费意识还不够,喜欢购买便宜的东西,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造假行为的发生。
侵权形式的几大趋势
从以上几个案例中,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宠物行业的侵权已经不限于粮食,已经蔓延至各种宠物用品,包括药品、保健品、玩具等。此外,侵权行为还出现了几大发展趋势。
趋势一:被假冒的产品多为行业内知名品牌。对于知名产品一般来说,质量过硬,已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品牌身后有一批比较忠实的消费者。
趋势二:侵权的形式更多样,技术更高超,并出现了新的假冒形式。传统的造假多是产品包装的复制,但仍用原来品牌的名称,现在已经衍变成抄袭包装设计、产品说明书、LOGO的设计方式,在整体包装类似的基础上,改变产品名称,特别容易误导消费者。
趋势三:侵权人多为品牌持有企业的内部人士,包括代理商、销售商、企业员工等。这类人对品牌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特别是代理商完全掌握了产品的销售渠道,一旦他们生产出假冒产品便可以轻松地通过已有渠道销售。
侵权行为的猖獗,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占市场,获取非法超额利润,使品牌持有人陷于困境,严重者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宠物市场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十分不规范,假冒产品大行其道;消费者对宠物用品的品牌意识欠缺,追求低价产品,廉价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同时也助长了违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打击侵权,三管齐下
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所以需要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第一,国家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力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宠物行业的维权的需求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消费者应该选购真品,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举报。
第三,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企业是主要的受害者,因此也是维权的主力军。只有把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企业的发展战略高度,将之进行到底,才能更好地维护品牌发展,实现更高的战略目标。
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目前,国家对知名产品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大,在宠物行业专门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的情况下,通过提高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即便遇到侵权,维权的道路也会容易很多。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加强品牌的宣传;多出席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提高品牌的曝光度等等。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不难发现,即便大部分产品的包装都申请了专利保护,但仍有产品不断地被抄袭,而且维权的道路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原因是许多假冒产品都在真品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没有百分百地复制。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包装专利申请细化,也就是给有需要的包装局部申请专利。
3、提高防伪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任何一种防伪技术都不可能永久防伪,唯一方法只有不断地更新防伪技术,提升防伪标准,提高产品包装防伪的安全可靠性。比如引入电话电码防伪技术,该技术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编码和高科技印刷等高新技术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综合防伪。即给每一件入网的产品设置了一个唯一的编码,并把这一编码储存在中心数据库中,同时在全国建立起电话查询鉴别网络。
4、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防范机制
针对代理商等内部人员侵权的情况,企业可以建立保密机制,比如,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此外,可以在企业内建立打假小组,及时了解造假产品并迅速将其打压下去。而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公司顾问,未雨绸缪。
正所谓“防范于未然”,维权需要未雨绸缪,在被侵权之前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维权方面加入一部分投入,虽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不难发现,这将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办法。但如果品牌已经遭到侵犯,宠物用品企业也不要消极对待,而是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享有的权益,提请司法部门快速介入,以最快速度获得确实的凭据,将企业损失降低到最低。政府部门也应该从保护整个产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侵权事件做出清楚的界定和判定,保护受害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者的应有权益,这也是促进整个宠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商标法》53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商标法》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商标法实施条例》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解释》第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解释》第3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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